俗话说“好狗不挡道”,可许多看家狗却“不守”这条“古训”,它们常常在公路上与车辆“作对”,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3月20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的刘先生驾车在邯大(邯郸市至大名县)公路上行驶时,一条狗突然从路边窜出。躲闪中,车子偏离公路撞上了一棵大树。爱车受损不说,刘先生的一条胳膊也受了伤。
据刘先生介绍,这已是他第二次在公路上遭到狗的“伤害”了。上一次,他去成安县走亲戚,途经一个村庄时,突然发现一条大黑狗在路中央“蹓踧”,他立即鸣喇叭,但这条狗却毫无反应,结果命丧轮下。其后,这条狗的主人拦在车前,称不给2000元钱就休想了事。因为在人家门前出了“事故”,刘先生虽百般解释,最终还是破费了800元才得以脱身。
就此问题,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汽车司机在正常行驶中,若因躲避无人看管的家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家畜的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讯(邹隆洲 赵以池) 车辆或行人交通肇事要承担后果,可是家犬“交通肇事”,其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3月17日,江西省大余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
3月9日下午5时许,江西省大余县池江镇的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323国道上靠右侧正常行驶。突然国道右侧的农妇叶某唤狗回家,听到召唤的狗马上从国道的左侧撒腿往右横穿公路,朱某避让不及,驾驶的摩托车与狗相撞,结果狗被当场撞死,朱某则摔成重伤。朱某的家人闻讯赶来后将朱某送往医院,同时要求叶某赔偿。但叶某却认为狗无人性,她不应赔偿朱某,反倒是朱某应按狗的市场价赔偿她的损失。见协商无效,朱某的家人便拨打“122”报案。
交警经过现场调查和走访目击者,了解了事故的全部情况,认为叶某唤狗使狗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因此叶某应赔偿朱某的损失。叶某不服交警的裁决,将朱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叶某承担朱某的医疗费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