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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员工逃逸 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新华网上海8月4日电(杨金志、梁宗)上海的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大货车先后撞击而死亡。因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郑某家属要求司机所属的物流公司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家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人民币8.6万多元。
2004年10月29日傍晚,郑某在上海曹安路18号桥处穿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恰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小客车司机高某见状驾车逃逸,大货车司机黄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查找到高某,并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高某与死者郑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郑某家属9万元。警方同时凭借种种线索,顺藤摸瓜找到了物流公司,并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大货车司机黄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
警方调查的结果证实,事故发生时黄某受宅急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黄某涂灭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梁和油箱在此前刚被人擦拭得干干净净,而其它部位却没有被擦过。由此,警方认定黄某和郑某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但是,物流公司对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根据车辆状况、出车记录、“110”报警记录等一些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肇事车辆就是黄某驾驶的大货车的结论。
郑某家属在无法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13.2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多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是宅急送公司的大货车依据不足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黄某确在现场;黄某回单位后即涂灭出车记录,他所驾驶的大货车大梁和油箱被擦净,以及警方扣押大货车后准备向黄某了解情况时他突然出走不知去向,物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认定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郑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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