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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4年3月28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76号)精神(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市政府结合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务必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总结经验教训,排查城镇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机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强化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化解拆迁矛盾,切实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拆迁管理
  各级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和补偿安置工作。凡县、区级原已制定的与《条例》、《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应即行废止,切实保证政令畅通。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查发证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必须依照《条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要件不全的项目均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防止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准实施拆迁。各地应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12号令)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单位和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拆迁人员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和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素质。严禁无拆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拆迁项目,严禁通过挂靠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严禁有资格的拆迁单位非法转让或层层转包、分包拆迁业务,出借拆迁资格证;严禁房地产估价机构转让或层层转包、分包拆迁业务。对违反规定实施拆迁和拆迁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严查处罚力度。
  同时,各级建设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杜绝拆除工程中的伤亡事故。
  三、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拆迁建设的总量
  为确保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与城市经济实力相适应,减少拆迁遗留问题。从2004年起,市、县、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有效需求,结合年度住宅建设任务、旧城改造规划等因素,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对城镇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按省上要求逐级上报备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前期可研、招商引资时,对涉及房屋拆迁政策,应征求建设部门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意见,参予研究拆迁政策,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物力,防止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盲目拆迁。要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应。要充分用好政策及用足政策优惠各项计划指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投资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为被拆迁户居民提供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四、认真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都要高度重视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建立完善信访责任制,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切实做好信访接待、疏导、处理各环节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好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对拆迁上访老户进行排查处理,切实解决城镇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房屋拆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要做好信访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拆迁人或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不能解决、或近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扰,漫天要价,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接本通知后,问题较多的县、区要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县、区,要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拆迁上访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并与各单位及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今后的拆迁工作,总的思路是:“加强领导,依法拆迁,通力协作,落实安置,维护稳定。”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拆迁管理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监督。市、县、区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上,要建立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各级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又要放手支持他们依法按程序管理。在经营城市工作中,不论是土地整理储备,还是招商引资项目,应高度重视处理好拆迁与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力戒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政府更不得直接或间接成为拆迁民事主体。
  市县、区及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尽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对突出的问题和群体上访要逐一进行排查,弄清问题症疾,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专人负责。该拆迁人负责的,一定要责成其限期补偿安置到位;通过协调解决不了的可支持被拆迁人通过司法途径,对困难的、可帮助申请司法援助;个别确属过去行政行为错位造成该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要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取信于民,会同建设拆迁业主,负责加以解决。应结合年度拆迁计划提供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拆迁中的“双困户”及民政优抚对象。建设、国土、民政、信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配合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市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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