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发布日期】1992-03-16【生效日期】1992-03-1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xx诉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编辑:房产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