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老毛病又犯再次行窃,屡教不改获重刑。2013年2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少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金少军走在回家的马路上,全身上下里里外外的大兜小兜翻了遍,也没找出几块钱,在途经新乡市牧野区某家属院时,其看见一辆电动车无人看管,悄悄地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周围群众发现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3月10日被告人金少军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其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金少军又伙同“三毛”(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建设路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郭亮的顺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在群众的帮助下,民警将其现场抓获。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共价值29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金少军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又因其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