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建[2004]20号
(中山市建设局2004年6月15日颁布,2004年7月1日实施)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区城管办,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了《中山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请你们贯彻执行。
中山市建设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镇(区)建设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评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建委[2001]15号)文件要求,分阶段进行安全自评,并应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或镇(区)建设所申请验评,未经阶段自评和验评的,视为不合格等级。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安全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下列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深基坑支护、桩基础施工工程;
(二)高支模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大型起重设备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除;
(六)拆除工程;
(七)临时施工用电;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蔽施工,主要道路两侧的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应使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条 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企业的门头标志和规范的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第十一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按《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设置,不得使用石棉瓦和易燃材料搭设;规范设置生活区内的临时用电;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临时设施全部拆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地下管线、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底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全过程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和生活区分隔设置,不得在宿舍生火煮食。环境应进行绿化和美化。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堆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应当设置洗车槽,未经清洗保洁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入城、镇道路。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和运输泄漏抛撒。
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通知周边居民。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标准》和有关安全作业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在建工程施工日常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一线工人职业技能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超过1万m2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立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区。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脚手架工程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①搭设高度≥18m;②建筑面积≥1000m2的建设工程;③道路两侧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时,必须通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到现场进行前期核查,确认企业施工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证、桩机证及现场设备使用条件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临时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宜使用五芯电缆;有独立变压器的工地应采用tn-s系统,无独立变压器的,可采用tt三相五线系统;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每一级电箱均须设有明显可见断点的隔离开关;三级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简易起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模板高支撑系统及搭设高度≥23m的钢管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膳食、饮水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救援预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且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工程项目,竣工安全评价为不合格等级,并将经核实的不良行为录入《中山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1宗四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责令其3个月内停止承接新工程,项目经理通报批评,企业资质年审评定为基本合格,监理企业给予警告;一年内发生2宗四级安全事故或1宗三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责令其6个月内停止承接新工程以及暂停投标资格一年,项目经理年审不合格,企业通报批评且资质年审评定为不合格,责令监理企业3个月内停止承接新工程。
第三十五条 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中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工程,阶段安全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监理企业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一年内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率(以建筑面积计)不足80%的企业,责令其3个月内停止承接新工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三级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起重机械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简易起重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市安监站进行安全生产核查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市建设局下发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