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房产法规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合同诉讼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刑事动态
房产法规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合同诉讼
业主维权
合同法规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
开发评估
事故处理
交通肇事
交通法规
文章详细
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实施行政
123发布时间:
2015年5月22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最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2.交通肇事逃逸诉讼时限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起诉时间 交通肇事罪拘留法律依据是什么
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将承担什么责任 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
5.交通事故顶包怎么处理 双方醉驾事故对方找人顶包怎么处理?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5845650768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