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介绍】
进城打工的农民小王在北京已经待了一年多。一天他骑自行车在朝阳区某街道上赶路,由于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时间,车流拥挤,在经过一条没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装置的较窄的道路时,同方向来的一辆从吉林到北京办事的桑塔纳轿车因对面的依维柯错车,将小王挂到在地,造成小王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桑塔纳轿车车主赶紧将小王送往医院治疗,并向交警部门报了案。几天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塔纳轿车在错车时速度过快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提醒在前面的小王避让,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时桑塔纳轿车的车主已经回长春,其放在医院的押金已经用完。小王多次打电话催车主给医院续钱,均无答复,小王想向法院告车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车主说有本事你到长春来告我。小王于是向交警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只能到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分析】
大多数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首先想到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但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案小王可以选择在侵权地北京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到长春的法院起诉,他有选择权。如果在北京起诉,则各项标准以北京当年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标准。如到长春起诉,小王也同样可以主张以北京的相关数据计算主要赔偿额,因为小王已经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小王在北京居住已经一年以上,北京是他的经常居住地,依据《解释》第30条规定,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收入水平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专家提示】因交通事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选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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