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解释】本条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及其刑事处一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鉴于化妆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国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标准》,详细地规定了化妆品的各项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准出厂。生产者对所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应当是一十分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无疑是一种故意行为。销售者对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然销售,其行为的故意也十分清楚。2.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这里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装饰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如护发素、洗发水、换肤霜、美容霜等日用化妆品,也有染发剂、祛斑霜、脱毛剂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强制性标准。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使用以后没有任何效果,根本不起作用,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根据司法实践,“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致人毁容,或者严重皮肤损伤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数量大的;(3)虽然没有致人毁容,但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本条只规定了一档刑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虽不构成本罪,但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同时触犯两种罪名,则应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