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如果在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可能因违反该条而造成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十一条对书面形式有明确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只要满足上述形式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不用再向习惯的那样签定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才成立.也许一方认为合同还没有成立,但是法律上已经认为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