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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沪公交巡(事故)[2000]543号
各交巡警支(大)队、总队各单位:
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参照2000年上海市统计数据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平均生活费:上海居民家庭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平均为8247.69元;
二、国有经济单位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即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1999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伤情严重的抢救病人可酌情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20元。
四、丧葬费:每人3000元,包括办理丧葬事宜必需的费用。尸体运输费用和规定期限内的尸体存放费用除外。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每人每月280元。
六、住宿费:每人每天60元。
七、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八、农村人口中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为7676.17元。
九、交通费:以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及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市区交通费一般可按实际人员乘车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元。
十、本标准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但本标准施行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