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烧烤竟花费两万多
根据大庆网报道,一名2 0多岁的女子宋某某主动添加尚某为好友,通过好友请求后,两人越聊越投机。11月25日,双方约定在兴庆区胜利街商业街见面。见面后,尚某发现对方果然是个美女,宋某某问尚某吃饭没有要不一起去附近的一家烧烤店坐坐。于是两人来到了烧烤店。在烧烤店里,两人相对而坐,服务员拿来酒水单,尚某推给女孩点单,以示大方,宋某某点了些小吃,又问尚某喝不喝酒,尚某点头后,女子点了咖啡和红酒。点完单后,服务员过来收费,尚某刷卡,服务员输好钱数后,把pos机伸了过来,尚某看也没看,输入了密码。
就这样,尚某一边和宋某某喝酒一边聊天,越聊兴致越高,两人点了4瓶红酒、4壶咖啡,每点一单,服务员拿来pos机,尚某看也不看就输入密码。
其间,宋某某提议再叫一个朋友过来喝酒,尚某没有拒绝,不久,一名稍胖点的女子赶了过来,并点了洋酒。就这样,三人又喝了6瓶洋酒,眼看夜色已深,三人出了烧烤店。出门后,借着酒劲,尚某约宋某某再去其它地方坐坐,宋某某借故要送朋友回家,让尚某先等自己一会,就这样,尚某等了一夜,再也没有看到宋某某的身影。
然而第二天尚某发现一晚竟然消费了两万多元,大吃一惊的尚某立即赶到兴庆区公安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报案。
随后,民警赶往烧烤店进行调查,这才发现烧烤店已经关门歇业。
通过连续蹲守,12月1日,烧烤店再次开门营业,12月4日,民警对烧烤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天晚上,正有3对男女在烧烤店约会。民警发现和尚某喝酒的两名女子都在其中。
通过调查,宋某某等3名女子都是酒托,她们通过带人在烧烤店消费,老板给予她们70%的提成。
目前,涉事烧烤店已关门歇业,烧烤店老板马某和3名女子已被刑事拘留。
酒托或涉嫌诈骗罪
我们所说的酒托,大多是以介绍对象、处男女朋友为幌子,欺骗他人高消费,属于诈骗行为,情况严重的构成诈骗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