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张兵︱北京报道
2013年3月20日,北京,吴英“案中案”及刑事申诉案研讨会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一边是被业界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现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一边是吴英案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显得沉不住气,不时打断参会者的发言,或补充,或“校正”,他坚定认为:女儿无罪,申诉有望。
一个月前,在北京长椿街地铁附近的一个酒店,吴永正向《中国经济周刊》展示了四张特快专递收据,表明吴英刑事案的申诉状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高院寄出,正式提起申诉。
“吴英心态很好,她希望能把财产尽快还给债权人,我代表吴英及全家对大家的支持表示感谢。”轮到吴永正发言时,他首先深深地鞠了三个躬。他读了两段吴英的家书,念到最后,声音哽咽。他说,女儿在狱中已开始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人在做,天在看。”吴英在家书中写道。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但吴英创设的本色集团留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资产,由于近年房价飙升而得到大幅增值。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应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有新证据出现、原证据有瑕疵、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或者是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出席研讨会的部分专家认为,吴英财产的权属与多寡、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可能成为吴英案申诉成功的关键。
案中案的玄机
吴英“案中案”的诸多悬疑是此次申诉的关键之一。
研讨会提供的材料称,2006年12月19日吴英被杨志昂等人挟持期间,被逼在数十张空白纸上加盖了本色集团的印章并签字。
吴英在押期间,她开办的本色概念酒店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显示,本色集团曾分别与胡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多处房产卖给胡、刘。之后,胡、刘未按约定付清购房款,本色集团亦未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8日,本色集团委托毕某为代理人诉至金华市中院,要求判定胡、刘二人立即付清剩余购房款。金华市中院于起诉当日开庭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购房人付清购房款,买房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协议。当日金华市中院下发了调解书,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收到调解书后,吴英否认调解书中所确认的房屋买卖的存在,也否认本色集团曾委托毕某进行诉讼。之后,本色集团针对该两份调解书提出申诉。该两宗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媒体称为“案中案”。
2012年11月27日,在吴英案宣判后6个月,金华市中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1月3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认为:因毕某不持有本色集团的授权,驳回毕某以本色集团名义对胡某的起诉;因吴英不认识毕某,毕某代本色集团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据不充分,撤销该调解协议,不支持毕某以本色集团名义对刘某的起诉。
“案中案”画上句号,但是,吴英“案中案”及刑事申诉案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却有许多疑问:比如,金华市中院怎么会在2008年12月28日毕某起诉当日便开庭审理对杨志昂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公安机关为何没有进行立案侦查杨志昂涉嫌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朱建伟无法理解的是,在2008年12月28日一天之内,金华市中院完成了“史上最有效率”的一次审判,包括当事人取得委托、递交起诉书、立案、移案至民事审判庭、确定审判人员、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当天开庭、庭审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协议书。朱建伟希望,调查合议庭审判人员的廉洁情况。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认为,“案中案”初步可以判定为诉讼欺诈,但关键是要掌握当地法院是否也在“配合”在徐昕看来,如果法院存在“配合”,那有可能推动申诉成功。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劫持吴英行为属于索债型的绑架,在中国法律实务不会被认定为绑架,只是“非法拘禁”,追究杨志昂刑责的意义不大。阮齐林不认同“案中案”可能涉及到诈骗犯罪的观点,但不排除里面有一些猫腻、不正当的操作。
一直坚持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的田文昌说,吴英“案中案”可能涉及腐败问题,可能涉及到案件背后的推手问题,所以越来越复杂。但同时,田文昌认为,申诉还不是时机,不能操之过急,需要慎重。
吴英的财产有多少
在研讨会上,围绕吴英财产的权属及多寡,展开了大量的讨论。众多法律人达成一致的是,申诉人有必要拉出一个完整的财产清单,这可能也将是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吴英到底欠了多少钱吴英究竟有多少钱吴英的钱现在都到哪里去了吴英的钱是否可以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依据判决,吴英的个人财产将全部没收,但是依据“清偿债权人债务”优先原则,吴英的个人财产先必须偿还法院认定的3.8亿元欠款。吴英现在究竟有多少财产吴永正只能给出保守的估算数字:6亿元,但是也并不能提供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财产清单,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评估。
另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但吴英案最大的债权人林卫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东阳公安局“拍卖掉的财产,我至今没拿到一分钱”,“当初却是以发还受害人的名义进行拍卖的。”而一位来自法院系统的专家当场指出,撇开财产贱卖不提,有关部门之前出面拍卖吴英财产存在程序瑕疵。
关于财产拍卖的问题,北京林业大学法学院院长谢彤表示,除非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处理和拍卖。财物的处置要看法院的判决,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失妥当。
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吴英“造成巨额集资3.8亿元无法归还”,9次前往浙江、3次赴京调查取证的朱建伟认为,吴英资不抵债的财产状况没有根据。朱建伟认为,案发时,吴英的集资款绝大部分都以房屋等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存在,法院采信的吴英剩余资产1.7亿元的《鉴定结论书》明显偏低,并且,吴英购买房产付款、投资入股付款和被扣押的现金至少还有8000万元被判决书遗漏计算、鉴定。
此外,朱建伟认为,鉴定价值明显偏低,比如新购买的几十万元的自动洗车机被鉴定为1.5万元,37间临街铺面被鉴定为住宅价格,建材城的铺面和地下车库被遗漏鉴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