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8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11月16日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
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