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到学校扇老师耳光
12月23日下午,一名学生家长到商州区第一小学找孩子班主任,结果将另一名女老师当成班主任,将对方扇耳光。据知情人说,打人者是商州区人社局一名干部。
据了解,打人者是该校一名学生的姑姑,原因是这位学生放学,家长经常不按时接送,班主任曾给家长多次打电话,但问题始终如故。考虑到孩子安全问题,无奈,她让家长写个“安全保证书”。事发当天,她给家长再次打电话,家长说等会就来学校,结果到了下午,学生的姑姑到了学校,便发生了打人的事情。
学校相关负责人称,这件事情性质很恶劣,不少老师对此很气愤,学校要求打人家长必须向被打老师赔礼道歉,并向学校说明此事。同时,他们会积极配合警方了解情况,妥善处理此事。目前,商州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新闻来源:北青网)
如何理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恶劣社会影响属非物质性损失范畴,即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与其它非物质性损失相似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
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
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具体包括:(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公众性损害;(4)权益性损害;(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
人民公仆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一举一动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因此更应当严于律己,而不是随意“耍威风”。根据刑法规定,许多犯罪都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顾社会影响任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