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如何认定的?本文将为您介绍认定肇事逃逸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感谢您的阅读。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
1、交通肇事行为人有逃逸行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2、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
3、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交通肇事行为认定
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1、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2、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重型汽车的左侧与行驶摩托车的右侧相刮,摩托车及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的左后轮将摩托车的后轮碾压,被告人王某听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且继续行驶二十米后,方停车查看车辆与摩托车是否相刮。其虽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于地倒躺,因其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为逃逸。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逃逸。因通过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发现车辆发出异常声响后,停车后又发现了摩托车及人员在道路上的实际状态,因此,其主观上应意识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却驾车离开了现场。从其驾车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3、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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