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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13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有:
1、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轻微,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相比较于交通事故处理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现场认定并记录,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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