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伪造各种工作证、身份证、名来、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假证件。以种种假相迷惑对方,对方若不进行必要的审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仅凭这些假证件与之签合同,极易上当受骗。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等优惠条件为诱饵,一次性骗取大量货物,并迅速将货物削价处理、转移货款。
三是诈骗分子以销售紧俏商品为诱饵,骗取买方定金或预付款。
四是诈骗分子为骗取信任,往往先预付少量贷款或定金,稳住对方,达到骗取大宗货物目的。
五是诈骗分子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包利润等优惠条件为幌子,骗取技术转让费,待回收产品时以质量不过关为借口拒收。给受让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六是不法分子利用对方疏忽大意,签订合同不注意细节的弱点。故意将合同内容填得不规范。为诈确制造可乘之机。
七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法制观念不强,重人情关系,轻合同关系,搞所谓“君子协议”,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八是不法分子在对方送货上门或带款提货时,设置圈套。待对方落入圈套后便原形毕露,强迫业务人员卸下货物或交出货款。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诈公司都有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可谓“证证俱全”,表面上都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合法的外衣,给人以一种“正规企业”的感觉。
(二)相对人都是自然人。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诈的对象主要有下岗职工、失业青年、残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三)以书面合同作“依据”。所有欺诈公司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给对方以“规范经营、郑重其事”的印象。合同种类主要有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养殖、委托种植合同、加盟投资推销保健用品、无人售货机租售合同、无风险投资分红合同等。发外加工的产品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日用品类:如仿珍珠领带、方向盘套等;二是电器类:如液晶数字测电笔、声控开关等;三是生化类:如动物血液提取“sod”生化酶等。委托养殖、种植投资分红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资少、见效快、高回报.、无风险”为诱饵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欺诈公司使用的合同书大都是示范文本,但就主要在质量条款上下“功夫”。如发外加工合同,就约定承揽方加工的产品合格率必须在 95%以上,但由于他们交给对方的所谓原材料本来就是劣质产品,加上产品合格与否由其说了算,所以客户交的加工产品只有永远不合格的份。
(五)以媒体作“依托”。欺诈公司瞅准某些媒体利字当头,对发外加工广告审查不严空子,大置刊登虚假广告诱约,在70多家对“打工一族”影响颇大的文学、文摘、生活类刊物(出版物)上发布具有明显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比如,连办公场地都是租来的私营公司自称“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现已转制筹组上市”。类似广告篇幅占这类刊物广告的20%,有个别的广告甚至做到中央电视台。
(六)欺诈成为其唯一“业务”。这些公司一无原材料进货渠道,二无产品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有的只是摆在租来的办公场所上的一些产品样品。整问公司的“业务工作”就是刊登广告、签订合同。骗来的“定金”、“材料款”、“合作金”就是公司的全部收入来源。
(七)漫延迅速,渐成“行业”。开办这类公司的大都是外地人,所聘用的“业务员”“技术员”“质检员’“财务人员”也大都是同乡、亲戚。这些人见开办这样的公司,从事这类工作钱来得快,有厚利可图,就是在摸熟了门道后,纷纷自立门户,自办同类公司,用同类手法进行欺诈。因此,一段时期以来,这类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渐成“行业”趋势。
格式合同的违法表现形式及其监管形式
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未与对方协商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对其内容作变更、且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合同广泛适用于现代交易活动中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较多的交易场合,尤其在消费品交换和服务领域。目前,在我国的邮政、电信、铁路、煤气、供水、供电、供热、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银行、保险等许多领域都广泛使用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已常见有许多不公平合同条款;在其他商品交换和服务领域中也常见到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告等不同形式出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本文仅对在消费品交换和服务领域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违法表现形式和监督管理措施作一探讨。
格式合同的违法表现形式
(一)签订格式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例如: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场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而不是以某某商品交易会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格式合同等。
(二)利用格式合同欺诈骗取财物。
实际监督管理中我们发现,利用格式合同进行欺诈骗取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伪造格式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格式合同(如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办理房产证时,未经卖出方同意,盗用、假冒卖出方或买进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格式合同);
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格式合同骗取中介费、培训费等费用;虚构主体资格或货源或标的物(如某些发布虚假邮购广告格式合同的不法行为);
利用格式合同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如利用格式合同骗取下岗职工血汗钱的手套加工订货等骗局);
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格式合同而拒不退还对方财物;虚构无法履行的格式合同骗取定金及预付款;利用格式合同提供虚假担保(如把他人企业动产假作自己企业财产向银行提供虚假抵押担保);以联营为名签订格式合同骗取对方投资财物后逃匿等。
(三)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欺诈的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这类格式合同与一般的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相比,其唯一区别在于,其所直接侵害的权益客体是国家利益,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例如: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乘国家处于困难之中,与有权支配国家财产的人员订立不平等合同,合伙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被欺诈人在客观上对被欺诈的事实不知道;被欺诈人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威胁强迫手段包括对有权支配国家财产的人员实施伤害、损害财产、名誉、荣誉等危害、恐吓手段或中断生活、生产必需的水电和物资供应等等。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主要表现形式有:
1、通过贿赂、履行格式合同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第三人财产;
2、通过合资、合作或联营格式合同,无偿或未经评估或故意低估占有国有资产;
3、利用格式合同买卖国家禁止流通物资或没有限制流通物资经营范围而买卖国家限制的流通物资;
4、利用格式合同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套取、瓜分国有、集体或他人财产;
5、限制自由竞争的格式合同(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利用格式合同实施不正当竞争;
7、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8、利用格式合同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
(五)存在违法无效的免责条款。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格式合同中存在下列条款是违法的: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例如: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有重大误解的格式合同等。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立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格式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利用格式合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问题日益严重,要抑止上述现象,急需对格式合同文本的规范及使用作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
监督管理措施
1、通过自律规范。即由格式合同文本的制订者和行业协会来配合政府有关方面自行审查格式合同。
2、通过立法规范。即通过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对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作出规定。
3、结合上述两点规范。即由政府代表同工商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一起对格式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事先协商。然后,加以立法规范。
4、通过行政执法规范。即由行政执法机关来审查、规范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使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二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条款和非格式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一旦发现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条款后,可以责令当事人用特定条款来取代不合理条款或取消这一条款;如果由于使用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象授权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认定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样,把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的认定权授权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由于使用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