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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以信件发送的,超出要约有效期的承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123发布时间:2014年5月16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以信件发送的,超出要约有效期的承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是以信件的方式发出的,如果一方做出了逾期承诺,外方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无效,合同没有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条规定:(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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