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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管事由和特点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民事诉讼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和权限。即确定那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条包含的内容即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1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婚姻法中的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的纠纷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纠纷5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纠纷二法院民事主管和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1)法院与仲裁(zhongcai)委员会关系体现字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的主管范围宽与仲裁(zhongcai)。仲裁案件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案件2或仲裁或起诉即(要么仲裁要么起诉)如果选择了仲裁裁决纠纷后就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我国实行一裁即终的仲裁制度.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消和裁定不予执行,仍然按照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管辖。表现为如下a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管b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主管c即没达成仲裁或仲裁协议无效由法院管辖d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起诉时候为声明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异议的似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解释》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三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任务调解民间的一般纠纷.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调解四民事诉讼主管与法院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1如果是因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应当分别审理。2如果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如果经法院审理确有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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