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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租车权属纠纷案件,判决私下转让出租车协议有效,购买者具有所有权,出租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更新车辆的营运手续。
李师傅是一个下岗职工,手头并不宽裕,想买个旧出租车跑营运。经人介绍,认识了的哥王义,几经讨价还价,最后以13000元买下了王义的一辆还有一年多就要报废的夏利出租车。2006年12月1日,双方找来了担保人签订了协议,车款两清。
2007年9月,在出租车行将报废之际,洛阳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出台政策,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李师傅一时喜出望外,东拼西凑,兴冲冲的拿着钱到公司来办更新手续,但被告知原车主王义,以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并缴纳了更新车辆的订金2000元。李师傅不服,找王义和出租公司理论,六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结果。他一气之下,将王义和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出租车归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王义辩称:三方就车辆报废后的遗留问题达成口头协议,一、原告在车辆报废后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放弃车辆的经营权;二、向原告补偿3000元。达成此口头协议后,通过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补偿款。三、诉争出租车在诉讼期间已报废,已不存在车辆所有权问题。
出租车公司辩称:车辆转让协议是原告与王义之间签署的,系个人行为,该纠纷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义将其挂靠在出租公司名下的出租车转让给原告,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给付王义车辆转让款后,即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由于原告未能向出租车公司变更车辆所有人。车辆牌照是车辆的从属物,车辆转让应包含车辆牌照。另被告王义认为双方在车辆牌照发生争议后,双方答成口头协议,原告放弃了车辆的经营权,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员张广南谈了个人看法:该案诉争虽然是出租车的所有权,但真正的目的是争夺更新车辆的经营权,要想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要先弄清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由于我国大多数城市都不允许出租车个人经营,个人要想进入这个行业,就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一种是出租车公司既具有车辆的产权,又有车辆的营运权,个人去承包车辆,这是一种承包关系,一种是出租公司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这是一种融资租赁关系,一种是公司有营运权,车辆个人购买,这是一种挂靠的法律关系,本案被告和出租公司的关系就是最后一种。无论哪种法律关系,出租公司都是名义的产权和营运权的所有者。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悖论:一、实际的产权人和名义的产权人不一致。二、营运权处一种有价无市的状态,营运权是一种国家资源,本身是不允许买卖的,但随着出租车限量,有些城市出租车的营运权甚至超过了车价。
这两个悖论反映在本案中,就是原被告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王义虽然不是名义产权人,但是他是实际上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这种转让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不影响物权的变更,只是这种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罢了。同时,这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法律没有为这种转让提供合法的途径,这也有违交易自由的原则。
我们知道,营运手续是特定的,是和车辆捆绑在一起的。车辆报废,营运证也随之失效,重新购车,再从新申请新的营运手续,但是出租行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正如本案一样,政策的本意是鼓励行业发展,然而具体到原被告,就是一个不小的利益。但是,政策规定这种利益是对车不对人的,有特定的指向性,属于所有权中的收益,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同时,在双方交易时不可能预期这种利益,原告也没有欺诈行为。本着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的原则,应当判给原告。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高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