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市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办证的日常工作。
二、提供资料
1.向市建委提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报告(红头文件)(2份);
2.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发批文或申请报告上签章均可)(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原件和公司章程原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产生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各1份);
5.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监事会名单原件(各1份);
7.企业办公地点的有效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各1份);
8.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本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核验真实性)(各1份);
9.市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工商局发出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11.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同时出具原件核验)(各1份);
12.意向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资料(1份);
13.其它。
三、审批程序:
资料齐备,在控制指标内,经市建委和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审查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按级审批、报批或作出答复。
四、承办处室: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