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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出游旅游合同应拒绝的条款 装修合同的工伤条款

123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Tags: 五一出游旅游合同应拒绝的条款,装修合同的工伤条款

 张晓美律师,齐齐哈尔资深律师,现执业于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一出游旅游合同应拒绝的条款

  核心内容:五一小长假将至,外出踏青是广大消费者的头号选择,但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小心,一些不平等条款是应该拒绝的。比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100%违约金收取过高有违公平和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这七个方面。下面由在本文解答为什么这些旅游条款是应当拒绝签订的。


  一、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旅行合同常规定一条: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也是旅行社逃避的。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装修合同的工伤条款

  核心内容:装修合同中的工伤条款受不受法律保护呢;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有没有效呢。《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3年2月,某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有;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2013年12月17日,某装饰公司指派李某等五人到某居民区从事装饰工作。在工作中,李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15天。2014年1月,李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装饰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装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职工在工作的谨慎注意义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某装饰公司招用李某为装饰工,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如发生工伤,装饰公司概不负责;条款明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装饰公司所称在合同中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增加职工在工作的谨慎注意义务,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是不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法院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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