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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受贿须缩手 后悔无药早回头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欲不可纵,贪无止境”被告人郦某利令智昏的所作所为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席,最终喝下了自己酿造的苦酒,面对锃亮的手铐、呼啸的警车将其送进了监狱,望着铁窗外的蓝天,如此残酷的现实,被告人心中又是如何滋味?

  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郦某受贿一案,判处被告人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63522.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郦某任盐津县落雁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为他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应收土地使用费和办证费的方式,索取了落雁乡下列73人次的贿赂款,共计364982.00元,其中,除上交到县国土管理局73本工本费(每本20.00元)共计1460.00元外,总共受贿人民币3635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郦世前于2012年8月8日退缴了赃款100000.00元到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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