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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

123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没有这项凭证、这项凭证不合规定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有效。一旦承运人收取了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就应当向托运人签发空运单,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掌管。同时,还要对货物的状态予以说明,以免以后发生争议。各国航空法以及民航管理部门均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承运条件加以规定,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签发的空运单,即表示托运人已经初步概括性的接受了承运人对承接运输所规定的条件,例如托运人在办理航空货运时,承运人所出具的空运单上列名了经停地点,但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改变了经停地点时,托运人不得以承运人在空运单上列明的经停地点以外的地点经停而对抗承运人。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如果承运人承运货物而不出具运单,则无权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免责及责任限额。虽然公约规定空运单的三份正本应由托运人填写,但时间中,托运人一般只填写托运书,而空运单则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如果托运人以自己未亲自填写空运单而提出抗辩,公约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填写的空运单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3、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对于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转让,理论界争论比较多。从公约来看,首先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的单据,不具有权利内容。因而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自然不具有可转让性。其次,它都是记名的,而且航空运输的速度太快,通常在承运人通过航空运输把货运单递交给收货人时,货物同时也就到达了,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通过转让装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要,因此货运单的转让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货运单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货运单和海运提单不同,它主要是作为运输合同、货物收据和运费帐单而起作用,同时还起到报关单据、保险证书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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