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旬老汉因儿子建房需要资金,在未取得林木砍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自家的杉树林,为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9月间,被告人彭某因其儿子建房需要资金,在向纳翁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砍伐证并得到纳翁林业站公示后,自以为林木砍伐证不久将会办得,即擅自雇人砍伐其位于罗城县纳翁乡纳翁社区纳才屯背岭的一片私有杉树林。现经林业部门鉴定:被采伐林木面积16.5亩,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205立方米,林木出材量149立方米,林木价格为人民币119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彭某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