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的好心实施犯罪,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3月4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手机为目标的抢夺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2012年8月23日至25日,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丰田小车搭载被告人胡某窜至湖南省湘潭县、安化县等地,被告人胡某以手机没电需要借手机打电话为由从“好心人”手中借得手机,随后趁其不备,由胡某某驾车逃离。两天之中,以此方式,被告人胡某与胡某某共抢夺了六部手机,价值70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车辆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了上述情形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