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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核心内容:邻居搭建顶棚,长期未提异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毛某某、许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毛某某承租上海市徐汇区某某某号二层西南间公房,公用二层灶间、二层大卫生间及晒台;许某某承租同号底层西南间、天井及天井搭建大卫生间,公用底层灶间。约在1991年时,许某某在底层天井卫生间上方搭建了一个棚顶。2001年8月,毛某某房屋内曾发生盗窃事件。2009年7月,许某某户对天井内的棚顶进行翻建,改建成塑钢结构框架,上面覆盖阳光板,距离毛某某房屋窗户较近,为此,毛某某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于2009年9月24日依法对该棚顶予以拆除,但之后许某某重新将棚顶搭建。
  【法律释疑】
  律师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许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也未与相邻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其房屋天井围墙上搭建棚顶,该棚顶客观上对居住楼上的毛某某的居住安全产生一定影响,侵犯了毛某某的合法权益,虽然许某某曾在此搭建棚顶,多年来毛某某也未提出异议,那是出于对相邻方的容忍,并不证明该搭建物合法存在,而且许某某使用该搭建物已近二十年,而毛某某也无义务要永久的容忍。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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