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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致死潜逃十九年 自首赔偿终获轻判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广西灵山县佛子镇某村的劳某杰在打死同村村民后潜逃十九年,这十九年来,他东躲西藏,没敢回过家,2011年12月份,思乡心切的劳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自首和积极赔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决定对劳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劳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情追溯至1993年10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劳某杰以被害人梁某荣盗窃他家柴草为由,纠集本村的劳某健、劳某波等人持刀、棍等器械前往被害人梁某荣家中殴打被害人梁某荣。被告人劳某杰持刀伙同劳某健追砍被害人梁某荣至村民劳某爱的厨房内,致被害人梁某荣头部、左肩胛部分被砍伤,造成被害人梁某荣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劳某长期潜逃,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劳某杰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当场赔偿六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劳某杰是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梁某荣犯意的提出者,伤害的直接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当场赔偿六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本案发生是在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期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劳某适用1979年《刑法》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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