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既遂后被民警发现,为阻抓捕,猖狂的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向公路上抛撒不倒钉,造成多辆警车被扎。1月24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8月1日凌晨1时许,天空下着瓢泼大雨。蒋某和李某、王某(均在逃)暗自欣喜,心想这正是作案的好时机。于是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天津市来到香河县某工业园。在仔细观察了四周的动静并确认安全后,三人匆匆下车,用事先准备好的油桶、油管和铁棍,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油箱里的26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为人民币1950元。三人盗窃既遂后正准备逃跑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在民警欲对其进行盘查时,三人驾车加速逃跑,并向公路上抛撒不倒钉阻碍民警追捕。造成多辆追捕警车轮胎被扎,并危及其他通行车辆安全。后蒋某被抓获,其他两名同案犯均在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逃避警方追捕,向公共道路上抛撒不倒钉,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