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可直接上法院追讨
员工讨薪,通常先去仲裁,不行再上法院。此次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此次比本市现有的处罚规定更严厉,即赔偿金金额从目前应付金额的25%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降薪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
按照目前的规定,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得不到经济补偿。此次规定,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情况外,单位与员工终止合同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言下之意,由于单位降低薪金等原先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不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在单位干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
■裁员,优先留用3类人员
为了降低因裁员对员工生活造成的影响,此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且明确将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人员列为优先留用人员。
为了尽量照顾老职工的生活,此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执行劳动法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企业执行的是劳动法,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此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未作规定,其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都将执行《劳动合同法》。
单位和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将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年后将被视为“长工”———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现了众多突破,将对员工今后维权产生重大影响。昨天,作为法律制订过程的参与者,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就此解读了其中7大关系民生的规定。
■不签约单位将付高“代价”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此次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2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主要工种服务员不得签订劳务关系
与单位直接
签订合同通常属于劳动关系,而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则属于劳务关系。
此次对劳务派遣岗位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才能作为劳务派遣岗位。言下之意,从明年1月1日之后,作为餐饮、商业企业主要工种的服务员,都将属于劳动关系。
同时,首次为劳务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而劳务派遣单位也必须与被派遣员工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80%
一些单位常常在试用期的期限、工资上玩猫腻。由于法律对于试用期没有明文规定,很多员工只能吃哑巴亏。
但此次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从明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与单位发生聘用争议,如符合上述规定,将不再上人事仲裁打官司,而应该上劳动仲裁打官司。
(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