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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要求旅客支付票款和持有效客票乘运的权利
123发布时间:
2015年9月9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票款是承运人承运的代价,支付票款是旅客的基本义务,但由于旅客是于购买客票时就支付票款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于合同成立时旅客就已经履行完支付票款的义务。旅客于购买客票后,客票就是旅客享有要求承运人履行乘运义务的权利凭证。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因此,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有权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合同法》第29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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