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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比例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9日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印花税

一、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方式,故称印花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自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的。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个人是指除 上述单位之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应纳税凭证的具体范围有五大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具体规定:
 
⑴目前由于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亦应按照合同凭证纳税。
 
⑵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协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属于征税范围的合同,虽不完全具备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仍应按规定贴花。
 
⑶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⑷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纳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应税凭证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其队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明确如下:
 
⑴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⑵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⑶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⑷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⑸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⑹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四、税目、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具体明确了13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的有11个税目和营业帐簿这一税目中的资金帐簿部分。税率共分为四档,分别为1‰,0.5‰,0.3‰,0.05‰。
适用1 ‰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三个税目。
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货物 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四个税目和"营业帐簿"税目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
适用0.3‰税率的是"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技术合同" 三个税目。
适用0.05‰税率的是"借款合同"一个税目。
注:"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原适用0. 03 ‰税率,但为了计税更为合理,从1990年7月1日起将"财产保险合同"改按保险费金额计税,适用1‰的税率。
此外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为"权利许可证照"一个税目?"营业帐簿"税目中的其他帐簿部分,税额均为每件五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缴纳印花税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最低纳税额为一角。按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凭证免贴印花,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其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经计算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合同,按规定要按一元贴花。
按照定额税率缴纳印花税的,其应纳税额均为五元。
 
(二)具体的应税凭证的应纳税额计算
 
1、对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应纳税款计算
 
⑴购销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购销合同的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购销金额是指购销全额,不得作任何扣减,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其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
如:甲电视机厂与乙钢材厂商定,由甲向乙提供电视机50台,每台价格2500元,乙向甲提供钢材50吨,每吨价格2500,共计125000元,并签订了书面凭证。则该凭证是以货易货合同,属购销合同,要按各自提供货物的金额计税,并由双方分别缴纳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5000+125000)×0.3‰=75元
 
⑵加工承揽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在这些合同中,如有委托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其中原材料金额可剔除计税,但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则不能剔除,其
应纳税额=加工或承揽收入×0.5‰
 
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现任两种,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勘察、设计所收取的费用,其
应纳税额=收取费用×0.5‰
 
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其
应纳税额=承包总金额×0.3‰
若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另行贴花。
 
⑸财产租赁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 器具、设备等合同。企业如果为租赁上述各项财产而签订的合同,都应计缴印花税,其计税金额是租赁金额。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
 
⑹货物运输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范围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及单据。企业如果签订了或不签订合同,但以单据作为使用的,都应按货物运输合同计缴印花税,其计税金额为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其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 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⑺仓储保管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仓储保管合同的范围包括仓储、保管两种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金额为仓储保管费用,其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
 
⑻借款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 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
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如果双方在口头上达成借贷协议,在借款时通过借据作凭证,应按每次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这种借款次数频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贴花,势必加重双方负担。因此,对这类合同只就其规定的最高额在签订 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借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这种借贷方式属资金信贷业务,这类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其后如果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 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亦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⑤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款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⑥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⑦财产保险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即当企业或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涉及上述内容的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金额为保险费金额,其应纳税额=保险费金额×1‰
 
⑧技术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技术合同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若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则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属于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的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有 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⑴有 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⑵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 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⑶其他专业项目。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的所载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但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额计税,研究开发费不作计税金额。如果合同约定是按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应纳税额=价款、报酬或使用费×0.3‰。
 
2、其他凭证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计征印花税的其他凭证,主要是指营业帐簿、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
 
⑴营业帐簿
 
营业帐簿的印花税,分别按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计征。
 
①资金帐簿和纳税计算
 
从1994年1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 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增加金额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0 .05‰计算贴花;未增加金额的,不再贴花。
 
②其他帐簿的纳税计算
 
企业除记载资金的总分类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等,都属于其他帐簿。其他帐簿一律按件贴花,每本5元。
 
⑵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 应纳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其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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