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劳而获,竟干起盗窃摩托车挣钱的勾当,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盗窃九辆摩托车的被告人李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南宁市流窜至大新县,分别在大新县城古榕路新北菜市场门口、民生街家嘉超市门前、新西洋超市门前、大新县人民医院东门、大新县汽车站等地实施盗窃九次,盗得摩托车九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4616元。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