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扮演“出嫁女”,有人扮演“岳父母”,有人扮演“亲姑妈”,有人扮演“媒人”他们一起合谋进行婚骗,事情败露之后逐一落入法网。近日,凤山县法院审结这起合谋婚骗案,判决韦某灵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韦某灵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罗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处岑某军、杨某朋、韦某来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5年12月间,家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的岑某军、杨某朋、韦某灵、韦某来和家住广西凤山县中亭乡的罗某林、黄某念(已判刑)、罗某爱(已判刑)、覃某新(已判刑)等八人在饭局上认识后,几人一拍即合,决定通过婚骗来诈取钱财。经商量由覃某新、黄某念扮演“出嫁女”,罗某爱扮演黄某念的“妈”及覃某新的“姑”,罗某林扮演“媒人”,八人到浙江省乐清市双峰乡的岑某秀(岑某军的胞妹)家住下,由岑某秀联系当地的男青年来“相亲”,罗某林作“媒人”介绍。数天后,乐清市镇安乡的翁某华相上黄某念,并付给1.2万元彩礼订金;庆丰村的黄某善为其儿子黄某兵相上覃某新,并付给1.2万元彩礼订金,同时打电话给远在北京的黄某兵,叫其返家成婚。之后,罗某爱、岑某军等6人先行返回广西。覃某新、黄某念两人假意同意嫁给黄某兵、翁某华为妻子并随男方回家生活了20多天后趁机逃回南宁,在南宁岑某军等8人把诈骗所得的赃款全部瓜分。
该案经凤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岑某军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