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继承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具有城镇户口的邹军(化名)享有父母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原告邹军与被告邹大军(化名)是俩亲兄弟。原告邹军是一中学退休教师,拥有城镇户口;被告邹大军在家务农,拥有农业户口。多年前,双方的父母相继过世后,原、被告开始为父母生前承包的四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发生激烈争议。原告邹军认为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并且对被告邹大军(原告哥哥)家庭也时有扶助,自己虽是城镇户口,但内心却想要部分林地才有归属感。于是,原告邹军的内心很是纠结,既想要部分林地承包经营权,又怕哥哥邹大军不同意,另外还担心农村的舆论压力,况且并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邹军与被告邹大军将此事商量后,被告认为弟弟系城镇户口,还有退休工资,不应再继承父母的林地。原告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哥哥被告邹大军告上法院,请求分得部分林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即用益物权,是可以在原承包期内继承的。原告邹军虽然是城镇户口,但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告邹军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原、被告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同等继承权,由于该四块林地不便均等分割,原告邹军自愿选择面积相对较小、林木蓄积量较少的两块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既未侵害作为另一继承人(被告邹大军)的合法权益,又未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该两块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林木。